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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职能
 

一、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包括哪些?

  民事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使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立案侦查。

二、检察院行使民事行政监督权有哪些?

  抗诉权、调查权、检察建议权、纠正违法权、侦查权。

三、民事行政检察受理案件的渠道有哪些?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检察院申诉的;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四、当事人如何申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案件,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审查案件。

五、检察院抗诉的条件是什么?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另外,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六、有哪些案件检察院是不予受理的?

  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其他情形。

七、检察院办理民行申诉案件的程序有哪些?

  受理案件-立案审查、调查-作出抗诉(提请或建议提请抗诉)、息诉或终止审查决定,如发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纠正。

八、番禺区检察院对申诉案件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一)符合抗诉条件的:属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生效的案件,提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交(转)办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的案件,建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二)不符合抗诉条件的, 约见并向申诉人发出不抗诉决定书或终止审查决定书,说明不抗诉理由。

  (三)凡属以下情形的,作终止审查决定: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